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2021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对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由双方依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本次预计2021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李成艾 张大亮 张民元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