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日常生产经营所需,遵循了公开交易价格由双方依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平、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成艾 张大亮 张民元
2021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