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前次协议转让进展及本次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前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因疫情影响尚未完成,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3、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裕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人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39,1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5.01%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刘少林先生。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控股股东由裕人投资变为裕人投资的一致行动人裕人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孙平范先生。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使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前次股份协议转让进展情况
2020年7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协议转让尚未完成。
因协议转让一方裕人企业为境外法人,前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文件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
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当前因疫情影响,进出香港需分别隔离14天,即来
回28天,实际控制人孙平范作为慈星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出现如此长隔离时间
多有不便,其考虑将延期办理该股权转让事宜,其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
定性。
二、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控股股东裕人投资的通知,裕人投资于2020年8
月13日与自然人刘少林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裕人投资持有的公司
39,1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5.01%)协议转让给自然人刘少林先
生。本次转让价格确定为6.52元/股(2020年8月12日慈星股份股票收盘价格7.24
元/股×90%,小数点后第三位向上取整到6.52元/股),合计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25,493.2万元。
三、权益变动情况
1、协议转让完成前股份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裕人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94,954,541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4.98%,孙平范系裕人投资董事长,其持有裕人投资100%股权;裕人
投资一致行动人裕人企业持有公司股份182,404,9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7%,
孙平范系裕人企业董事会主席,其持有裕人企业98%股权。实际控制人孙平范先
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700,0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
2、前次协议转让股份情况
2020年7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
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协议转让完成后,裕人投资
持有公司股份174,854,5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0%;裕人企业持有公司股份
162,404,9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1%。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协议转让尚未完
成。转让完成后股份情况如下:
前次股份转让前后双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前次协议转让前持股情况 协议转让变动情况 前次协议转让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 本的比例 (股) 本的比例 (股) 本的比例
裕人投资 194,954,541 24.98% -20,100,000 -2.58% 174,854,541 22.40%
裕人企业 182,404,996 23.37% -20,000,000 -2.56% 162,404,996 20.81%
徐松达 0 0 40,100,000 5.14% 40,100,000 5.14%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情况
裕人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39,100,000股无限售流通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转让给自然人刘少林先生。转让完成后股份情况如
下: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双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协议转让前持股情况 协议转让变动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 本的比例 (股) 本的比例 (股) 本的比例
裕人投资 174,854,541 22.40% -39,100,000 -5.01% 135,754,541 17.39%
刘少林 0 0 39,100,000 5.01% 39,000,000 5.01%
注:以上数据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具体权益变动情况请查阅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两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裕人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35,754,541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17.39%;裕人企业持有公司股份162,404,9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1%。
本次转让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控股股东拟由裕人投资变为裕人投资的
一致行动人裕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孙平范先生。
四、本次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波裕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61250341N
法定代表人:孙平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0-8-11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石桥头村(明州路407号)五楼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软件研究、开发;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
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摄影器材、玩具、音响设备及器材、文具用品、办公
用品、包装材料、纸制品、工艺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家具、金属材料、家用电器的零售和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孙平范先生100%持股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刘少林(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601221968******38
住所/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贺田尚城******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裕人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裕人投资与刘少林先生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互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互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本次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裕人投资与刘少林先生于2020年8月13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9,100,000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至乙方。
2、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确定为6.52元/股,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5,493.2万元(大写:贰亿伍仟肆佰玖拾叁万贰仟元整)。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依据本协议规定支付首期
1,000万元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协议签署并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5,000万元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乙方应当将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税项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3、股份过户
甲乙双方应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向
深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若股份转让申请未获深交所审核通过,甲方应在深交所通知股份转让申请审核未通过后5日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无息退回给乙方,并共同协商后续处理安排。
4、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4.1 甲方合法拥有本协议项下被转让之标的股份,该股份是甲方的自身合法
财产。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财产权属纠纷。
4.2 在标的股份已被质押,但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权利负担或纠纷,标的
股份没有被采取冻结、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之后将及时办理标的股份的解质押。
4.3 甲方向乙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日至标的股份交割手续完成或本协议终
止之日,甲方不得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乙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5.1 受让标的股份为乙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将对乙方构成
合法、有效及具约束力的协议,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授权、许可或同意。
5.2 乙方用于购买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
5.3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数额和期限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4 乙方应配合慈星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权
益变动的披露。
5.5 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完毕股份过户后 6 个月内,乙方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慈星股份总股本的 1%。
5.6 乙方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于本协议签订日及生效日在各方面均属
真实、准确。
5.7 本条乙方的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在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后应
继续有效。
6、违约责任
6.1 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