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1〕020306 号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现有以下事项请予以落实:
1.申报材料显示,光伏玻璃对发行人主要产品光伏用聚酯薄膜存在一定替代性,其中光伏用聚酯薄膜应用于光伏单面组件和双面单玻组件,光伏玻璃应用于光伏双面双玻组件,本次募投项目拟将重点用于扩产双面单玻用聚酯薄膜。
请发行人结合光伏单面组件、双面单玻组件、双面双玻组件及相关产品背材的市场发展趋势,产品工艺、性能、成本等方面差异对比情况,报告期内单面组件用、双面单玻组件用聚酯薄膜产销及未来产能安排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光伏用聚酯薄膜产能安排情况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是否存在产品替代的风险,是否可能对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或效益测算产生不利影响,以及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复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请以楷体加粗标明,并在回复内容披露后同步提交更新后的申请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