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让。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通过。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10%的担保; 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10%。
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披露。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计票、监票。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三)……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