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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方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3

长方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长方集团          公告编号:2021-065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8月2日,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7月29日以书面通知及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6人),董事王敏先生、刘志刚先生、梁涤成先生,独立董事阮军先生、方志刚先生及王寿群女士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会议并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敏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认真研究,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江如练女士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江如练女士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江如练女士原定任期至2023年5月20日,江如练女士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有效决策和经营管理稳定,现经控股股东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提名委员会审查,拟补选姜泽宇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姜泽宇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为董事后,将同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姜泽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经表决: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收到公司审计部负责人陈婷女士的离职报告,陈婷女士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公司审计负责人一职,其原定任期至2023年5月20日,辞职后,陈婷女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现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会议一致同意聘任林奕鑫先生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林奕鑫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经表决: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

  经表决: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 日


  附件:

  1、姜泽宇:男,出生于 1986 年,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曾任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常州阿拉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江苏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新纳晶半导体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金沙江联合资本、南昌光谷光电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姜泽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担任合伙人的南昌光谷光电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 23.08%的股份。除此之外,姜泽宇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姜泽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林奕鑫:男,出生于1990年,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广东康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现任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人。林奕鑫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林奕鑫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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