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法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增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员朱士尧、周漪军辞任,为保障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拟补增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由 4人补增为 6 人。
经广泛征询意见,公司董事会拟补增陶然先生、梁化成先生、孟庆胜先生、李兴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查。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此次补增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候选人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查。上述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补增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梁化成先生的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独立董事充分了解梁化成先生的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梁化成先生具备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梁化成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事项。
2021 年 12 月 10 日
(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章卫东
黄华生
赵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