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先审阅,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职业操守,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理由恰当,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1年10月28日
(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章卫东
黄华生
赵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