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公司聘请安永华明所有关事宜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2021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10月28日
(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章卫东
黄华生
赵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