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讨论,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王敏 刘向明 韩霞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