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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3


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5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或者修改议案的情况;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号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卫方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39 人,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319,240,0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7925%。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实际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301,523,5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72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5人,持有的股份数为 17,716,5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04%。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舒伟佳、李川。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分拆成如下子议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13,600,645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8.2335%;反对 5,277,247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1.6531%;弃权 36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1135%。

  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507,097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68.9227%;反对 5,277,247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29.0813%;弃权 3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1.996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17,925,917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5883%;反对 908,375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2845%;弃权 40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12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832,369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2.7580%;反对 908,375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5.0058%;弃权 40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2.2362%。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17,918,417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5860%;反对 899,675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2818%;弃权 4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132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824,869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2.7167%;反对 899,675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4.9578%;弃权 4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2.3255%。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17,929,517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5895%;反对 897,575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2812%;弃权 4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129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835,969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2.7778%;反对 897,575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4.9463%;弃权 4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2.2759%。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17,960,717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5992%;反对 897,575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2812%;弃权 38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11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867,169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2.9498%;反对 897,575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4.9463%;弃权 38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2.104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17,937,217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5919%;反对 895,375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2805%;弃权 40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127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843,669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2.8203%;反对 895,375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4.9341%;弃权 40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2.245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五、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舒伟佳、李川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且出具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吴通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