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收到了控股股东万卫方先生(持有公司 300,181,248
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3.55%)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吴通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万卫方先生提请将《关于修订<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中提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
局注册登记,目前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目 前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001381896946 的营业执照。 913205001381896946 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7,485.0476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4,176.4974 万
元。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7,485.0476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4,176.4974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7,485.0476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4,176.4974 万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外),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披露以下内容: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的任何担保; 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一)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对于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
人,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
司形式; 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