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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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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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戴梦华 ___________________
易颜新 ___________________
蒋 蔚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