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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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资质,符合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对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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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戴梦华 ___________________
易颜新 ___________________
蒋 蔚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