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款第(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1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无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议同意后实施。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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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 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外。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4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的股东。 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5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保。 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也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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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明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7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会的,视为出席。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 说明原因。
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 会的,视为出席。
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
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
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
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
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时,提名的董事人数应多于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组成人数。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