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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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权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
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
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2 保;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的担保;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保。 的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保。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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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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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知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5 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