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1 第二条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第二条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703199757R。 91310000703199757R。
2 第三条 公司已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 第三条 公司已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2011]1526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526 号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50 万股,并于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2011 年 11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通股 2,750 万股,并于 2011 年 11 月 2 日
市。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新增第十二条, 后续编号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6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7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定义,不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达 则》的定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到下列标准的: 助、上市公司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