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核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丹 赵勇 路加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