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借款有利于公司流动资金的平衡,减少流动资金压力,本次借款年利率不高于新希望投资集团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新希望投资集团未从本次借款资金中获得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借款事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丹 路加 赵勇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