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方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 经审阅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相关背景、工作经历等,认为其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方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丹 路加 赵勇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