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1-087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人。
3、诉讼涉案金额:被告向原告支付 18,889.1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违约金计 1,416.6825 万元,2021 年 9 月 27 日
之后的违约金以 18,889.10 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起诉基本情况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就公司与吴劼等的中艺公司应收款差额补偿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浙 01 民初 2638 号>。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 1588 号,法定代表人:李建雄
原告二: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
盛路 9 号 25 幢 A 座 2 楼 201 室,法定代表人:张挺
被告一:吴劼
被告二:双兴棋
被告三:杭州立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九盛路九号 A04 幢 506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钟江波
被告四:王森
被告五:盛国祥
被告六:吕勤
被告七:黄斌
(二)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 18,889.1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违约金计 1,416.6825 万元,2021 年 9 月 27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
18,889.10 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2、被告对上述所有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11 月 9 日,原告一与被告及信达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等七案
外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下称“《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原告一通过现金及发行股份的方式向被告及七案外人收购其持有的原告二 100%股权,其中被告转让的股权比例分别为吴劼 32.41%、双兴棋21.44%、杭州立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6%、王森 3.06%、盛国祥
1.36%、吕勤 1.01%、黄斌 0.27%。原告二 100%股权交易价格为 124200 万元,其
中通过以 32 元/股的价格发行 29109375 股股份(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的股数为准)购买原告二 75%股权,通过支付现金 31050万元购买原告二 25%股权。
2015 年 11 月 9 日,原告一与被告签署《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书》(下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6.1 条约定,被告承诺并保证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原告二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总额,应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三年内(即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收回,被告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17 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按原告二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净额一定比例向原告一缴纳相应保
证金:应收账款净额中 1-2 年账龄的需缴纳该部分金额的 5%,2-3 年账龄的需缴
纳该部分金额的 10%,3 年及 3 年以上账龄的需缴纳该部分金额的 50%,保证金
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如被告选择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17 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将等额现金缴纳至原告一指定账户,如被告选择质押本次获得股票缴纳保证金的,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17 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质押给原告一。《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6.3 条约定,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应收账款总额的回收额未达到 90%的,被告以现金
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告二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 10日内以现金向原告二补偿上述应收账款总额与实际回收金额之间的差额,其中,被告优先以上述现金保证金进行补偿,现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上述应收账款总额与实际回收金额之间的差额的,由被告另行以现金履行完毕补偿义务;若被告以质押原告一股票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在被告以现金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后,原告一解除被告的股票质押。《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九条约定,如被告在利润补偿期间,发生未按约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应按照未补偿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任一方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协议生效后,原告一按约履行了相应义务,原告二 100%股权也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过户至原告一名下。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8]2309 号),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原告二账面应收款中应收公司合并范围外余额为 580,051,220.64 元。按约被告应在 10 内缴纳保证金,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保证金缴纳义务。2018 年至 2020年期间,原告二上述应收账款回收金额合计 39,116.02 万元,回收比例为 67.44%,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回款金额合计 18,889.10 万元。2021 年 4 月 20 日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原告二 2020 年度审计报告,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以现金向原告二补偿上述应收账款总额与实际回收金额之间的差额 18,889.10 万元,但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被告尚未履行该补偿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裁)基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 诉讼(仲裁)判
本情况 (万元) 进展 及影响 决执行情况
公司作为被告
未达到重大诉 部分在审理 部分在审理中,部分已 部分在审理中,
讼(仲裁)披露 4,591.07 中,部分已 结案。本诉讼事项汇总 部分已结案执
标准的事项汇 结案。 对公司无重大影响。 行。
总
公司作为原告
未达到重大诉 部分在审理 部分在审理中,部分已 部分在审理中,
讼(仲裁)披露 280.57 中,部分已 结案。本诉讼事项汇总 部分已结案执
标准的事项汇 结案。 对公司无重大影响。 行。
总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