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4 月 25 日,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 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条款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后)
新增条款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第十二条 件。
注:新增第十二条,原《公司章程》其他章节
条款相应调整顺延,内容中涉及的条款数一并
顺延。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第二十五条 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第三十条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收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第三十三条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保护其合法权利。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五条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第四十条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
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
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
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
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
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
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 删除此条
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
第四十一条 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
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
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
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
方偿还债务。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占
用公司资产的,有权对其所持公司
股份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能
以现金清偿其所占用公司资产
时,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清
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
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占用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经审
议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