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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日期:2020-12-03

星星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因增补一名董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章程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经浙 江省 商 务厅 以浙 商 务资 函    公 司 经浙 江省 商 务厅 以浙 商 务资 函
[2010]359 号批准,由浙江星星光电薄膜技术有 [2010]359 号批准,由浙江星星光电薄膜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 限公司(一家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依法设立,浙江星星光电薄膜技术 变更的方式依法设立,浙江星星光电薄膜技术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 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                                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330000754906634T。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
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 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 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在公司发挥 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在公司
政治核心作用。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1 年 8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万股,于 2011 年 8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10,000万股。 创业板上市。

  2012年 4 月 23日,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

会通过了《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转增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15,000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479 号《关于核准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毛肖林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
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22,582.5711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1411 号《关于核准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NEW  POPULAR

TECHNOLOGYCO.,LTD.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
施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29,829.8305万
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 许可
[2015]1411 号《关于核准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NEW  POPULAR

TECHNOLOGYCO.,LTD.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9,660万元。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均已实施完毕并且完成新增股
份登记手续,新增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32,473.8305万股。

  2016年 4月 12日,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

会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转增后公司股份总数
变更为 64,947.6610 万股。同时,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 1 元人民币的
价格回购并注销毛肖林、洪晨耀和深圳市群策
群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合
计 1,329,476股,以 1元人民币的价格回购并注
销 NEW POPULAR TECHNOLOGY CO.,
LTD.、深圳市 德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TYCOON  POW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8,438,192 股。
本次回 购 注销 完 成 后, 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63,970.8942万股。


  根据公司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7年 1月 5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通过定
向增发的方式向 2016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40 万股,
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64,810.8942
万股。

  根据公司 2017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通过定向增发
的方式向 2016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
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149.5 万股,
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64,960.3942
万股。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
限售期内,由于激励对象王亚平、张祥林、黄
显谋等 9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
格,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合计 8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变 更 为

64,880.3942万股。

  2018年 4月 17日,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

会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其中以总股本 648,803,942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324,401,971股。转增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97,320.5913万股。

  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拟回
购 NEW POPULAR、德懋投资和 TYCOON
POWER 应补偿股份的议案》。本次回购的股票

已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公司以
1元人民币的价格回购并注销NEW POPULAR
TECHNOLOGYCO.,LTD.、深圳市德懋投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TYCOON POW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持有的公司股

份合计 6,235,767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
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96,697.0146万股。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
议,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的第一个限售期内,由于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11名激励对象
2017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
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对上述 15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73,75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
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终止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
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拟回购注销 85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
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7,860,000股,
将与尚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的 1,173,750 股限
制性股票合计 9,033,750股,一并办理回购注销
手续。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
96,697.0146万股变更为 95,793.6396万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限制。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本条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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