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5 证券简称:常山药业 公告编号:2021-26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在公司新厂区办公楼会议室并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以邮件或直接送达的方式确保每一位董事收到
本次会议通知。与会的各位董事均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6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6 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晓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要求,公司现已编制完成《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本次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长代总经理高晓东先生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孙云霞女士、刘中英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相关人士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长高晓东先生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中英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相关人士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已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1 号)。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
附件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简历
孙云霞,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1 年 10 月出生,大学专科学历。
200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历任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协助董事长
处理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工作,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2020 年 9 月至今担任河北常山凯库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 年 11 月至今担任天津中新生态城凯库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孙云霞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树华先生为夫妻关系,与公司董事长高晓东先生互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刘中英先生简历详见董事会秘书简历。
附件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简历
刘中英,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7 年出生,大学专科学历,中共党员。2014 年至 2018 年,任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年至今任公司证券部部长。1998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曾获第十二届“新财富金牌董秘”称号及上海证券报“金治理·上市公司优秀董秘”等荣誉。
截至目前,刘中英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