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为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向符
合条件的 199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492.2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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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宝敬 冯锦锋 王蔚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