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1-114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1 日 14:30,会议地点为:
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 99 弄 9 号卫宁健康大厦 16 楼会议室。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1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56,891,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9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99,453,8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4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57,437,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86%。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63,271,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0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炜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姚宝敬、冯锦锋通讯参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 WANG TAO(王涛)、靳茂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49,849,35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38,15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3,233,0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38,1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6,786,943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2%;反对 104,908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3,166,2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7%;反对 104,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关于公司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4,077,093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46%;反对 2,786,66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4%;弃权 28,098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0,456,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60%;反对 2,786,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68%;弃权28,0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成赟律师、藕淏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