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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25

卫宁健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第 5 号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之目
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3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3 月 27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

    4、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5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70.19 万
股限制性股票。

    5、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九次,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 13.95 元/股调整为 13.925 元/股。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116 名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861,900 股,激励对象由 1,581 名调整为 1,465 名。独
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第 5 号业务指南》以及《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公司/激励对象发
生异动的处理”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保留,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次激励计划中 116 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861,900 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本所认为,本次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
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符合《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第5号业务指南》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李文婷

  孟繁锋                              藕  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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