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1-132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2021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昌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7 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5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37,642,53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1.17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90,623,47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3.02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7,019,0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146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94,7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3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94,7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77%。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556,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9,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29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705%。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511,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0%;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9%;弃权 8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4,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674%;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621%;弃权8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7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512,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5%;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权 8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6932%;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363%;弃权 8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705%。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