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1-125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需求和实际情
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通讯线缆及接插件、高频连接器及组件、低频连 一般经营项目是:通讯线缆及接插件、高频连接接器及组件、高速连接器及组件、光纤光缆及光 器及组件、低频连接器及组件、高速连接器及组纤组件、光电连接器及传输器件、光电元器件及 件、光纤光缆及光纤组件、光电连接器及传输器组件、电源线及组件、综合网络线束产品、印制 件、光电元器件及组件、电源线及组件、综合网线路板、汽车线束及组件、室内分布系统、工业 络线束产品、印制线路板、汽车线束及组件、室连接器及组件、流体连接器、无源器件、通信器 内分布系统、工业连接器及组件、流体连接器、材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生产场地另办 无源器件、通信器材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生执照)、销售(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及限 产(生产场地另办执照)、销售(以上不含专营、制项目);电子产品与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 专控、专卖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及限制项目)、技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术服务及技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普通货运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05 营项目是:电子产品与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
月 28 日);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 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及限制项目)、技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海洋工程专用设备、 术服务及技术咨询;普通货运;增材制造设备、导航、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的制造及销售。 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海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 洋工程专用设备、导航、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的
准。 制造及销售。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
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在下列权限范围内,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在下列权限范围内,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资产抵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及质押、对外担保等事项: 押及质押、对外担保等事项:
(一)收购与出售资产权限:连续 12 个月收购 (一)收购与出售资产权限:连续 12 个月收购
或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 或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
30%; 30%;
(二)资产抵押、质押权限:本公司及控股子公 (二)资产抵押、质押权限: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抵押及质押资产,不超过公 司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抵押及质押资产,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三)对外担保权限: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二)对外担保权限: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 担保行为之外的其 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宜; 他对外担保事宜;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除应当由公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除应当由公
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万元;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其绝对值计算。
(五)除法规、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 (四)除法规、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批准外的其他事宜。 东大会批准外的其他事宜。
对于超出以上权限的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 对于超出以上权限的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
决策权限如下: 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下,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 30 万元以下,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 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 批准。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
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由 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由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由
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受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 上的,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关 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关
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 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董事会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表意见,董事会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与日常经营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进行评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 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 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系的其他关联人。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公司为股东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六)公司为股东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法规等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规定的, 法律法规等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从其规定。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
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