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18-003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尚未实施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于2018年7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8年7月16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计划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以自筹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32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432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32元/股。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后,公司积极推进回购准备工作,于2018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同时聘请法律顾问对回购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实施回购方案,拟定回购期限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规定,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至今,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2018年半年度报告》,于2018年10月30日披露
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因前述限制性规定对公司回购股票时间节点的限制,且为使公司本次回购股票的实际实施更优化、更科学,综合考虑下致使公司未实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进行,即到2019年7月16日止。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根据市场情况于回购期限内进行股票回购,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