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51 证券简称:光线传媒 公告编号:202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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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分别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1.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 年 8 月 18 日至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4. 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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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2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0,000 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全体监事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2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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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依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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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4.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和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