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依米康”)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 等 议 案 , 并 于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依米康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依米康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依米康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告文件。
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激励计划纳入的高管黄建军先生、魏华先生及贺晓静女士放弃成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基于:一方面,本次激励计划考核的信息数据领域业务是公司重要核心业务,虽然三位高管在该业务板块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三位高管还在公司层面担任职务,不仅要参与信息数据领域业务的工作还需要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负责,因此,为了公司整体业务更好发展,三位高管放弃成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另一方面,公司根据自身未来的业务发展需要正逐步建立和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针对本次未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的员工,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对公司的贡献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实施合理的、有针对性、全面的激励机制,经综合考虑后做出了本次激励计划的修改。
由于激励对象范围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的调整,公司对原《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原《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于 2021 年 11月 5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具体的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特别提示”及“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中“一、激励对
象的确定依据”之“(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二、激励对象的范围”的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特别提示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60 人,包括公司公
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信息数据领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依米康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信息数据领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依米康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60 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依米康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修订后:
特别提示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57 人,包括公司公
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信息数据领域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含依米康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信息数据领域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含依米康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57 人,为在公司信息数据领域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依米康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对“特别提示”及“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中“三、本激
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中“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的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特别提示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3,747.0194 万股的 5.03%。其
中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85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4.23%,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09%;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5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8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5.9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3,747.0194 万股的 5.03%。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85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4.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09%;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8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5.91%。
修订后:
特别提示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3,747.0194 万股的 4.57%。其中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6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3.6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9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3,747.0194 万股的 4.57%。其中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6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3.6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9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三、对“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中“一、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的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黄建军 中国 财务总监 130.00 5.91% 0.30%
魏华 中国 技术总监 100.00 4.55% 0.23%
贺晓静 中国 董事会秘书兼 63.00 2.86% 0.14%
人事行政总监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557.00 70.77% 3.56%
(共 157 人)
预留部分 350.00 15.91% 0.80%
合计 2,200.00 100.00% 5.03%
修订后: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1,600.00 80.00% 3.66%
(共 157 人)
预留部分 400.00 20.00% 0.91%
合计 2,000.00 100.00% 4.57%
四、对“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之“一、会计处理办法”、“二、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的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一、会计处理办法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①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
型)作为定价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