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19-086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一、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及 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议案。
2019 年 6 月 5 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本次可转债的申请文件,并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 191442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
证》。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
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91442)。
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442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于 2019年 8 月 23 日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回复并公告,后续根据证监会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材料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并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披露了《反馈意见》回复的修订稿。
2019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同意公司将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含
30,000.00 万元)调减为不超过 29,800.00 万元(含 29,800.00 万元),并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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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具体用途。根据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原因
自本次可转债方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会同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各项工作。经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的变化,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并与保荐机构等多方反复沟通,经审慎决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事宜,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三、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审议程序
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相关事宜的范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后,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撤回申请文件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及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而作出的审慎决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五、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后,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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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