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17-126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6,900股,回购注销股份占注销前公司
总股本的0.0114%。本次回购注销涉及人数为6人,实际回购价格为12.37元/
股。
2、截至2017年12月26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罗旭涛、张涌峰等6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6,900股。公司于2017年6月实施了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55元,因此回购 价格应调整为12.315元/股。罗旭涛、张涌峰等6人未解锁的股份2016年度的现 金分红目前均由公司代管,未实际派发,因此实际回购价格仍为12.37元/股,公 司合计应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456,453元。根据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第1页共6页
《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88人,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1050.12万股,其中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70.12万股,预留80万股。监事会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人数、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488名激励对象中,有2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限制性股票,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5.46万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488名变更为465名,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050.12万股调整为1034.66万股,减少15.46万股,其中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70.12万股变更为954.66万股,减少15.46万股,预留80万股。公司确定2016年7月13日为授予日。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独立董事对本次议案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6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人数、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65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限制性股票,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72万股。调整后, 第2页共6页
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465名变更为463名,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总量由1034.66万股调整为1032.94万股,减少1.7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954.66万股变更为952.94万股,减少1.72万股,预留80万股。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独立董事对本次议案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16】第711462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16年7月18日止新增注
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
6、2016年7月28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
日为2016年7月13日,授予对象463人,授予数量952.94万股,授予价格为
12.37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8月1日。
7、2017年4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陈广、钱喜江等11名离职人员、余立道等4名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人员以及 1 名去世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1,900股,回购价格为12.37元/股,公司合计应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1,384,203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于2017年7月11日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
8、2017年5月12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新
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鉴于公司董事会拟回购注销公司原激励对象陈广、钱喜江等11名离职人员、余立道等4名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人员以及1名去世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11,900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注册资本由 32,462.4301 万元减少至32,451.2401万元,公司股本由32,462.4301万股减少至32,451.2401万股。
9、2017年7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
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取消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0
万股,独立董事对本次议案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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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7年7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449名激励对象的375.98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锁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7月27日上市流通。
11、2017年10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罗旭涛、张涌峰等 6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6,9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37元/股,公司已于2017年6月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5元,因此回购价格应调整为12.315元/股。罗旭涛、张涌峰等6人未解锁的股份2016年度的现金分红目前均由公司代管,未实际派发,因此,实际回购价格仍为12.37元/股,公司合计应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456,453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17年10月27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鉴于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公司原激励对象罗旭涛、张涌峰等6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6,900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注册资本由32,451.2401万元减少至32,447.5501万元,公司股本由32,451.2401万股减少至32,447.5501万股。
二、本次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罗旭涛、张涌峰等6人因个人原因
于2017年度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二(三),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之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36,9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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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 6 名原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6,900股。
(三)回购价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37元/股;2017年6月,
公司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5元。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故如需对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12.37-0.055=12.315元/股。
本次将回购并注销 6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6,900股,因罗旭涛、张涌峰等6人未解锁的股份2016年度的现金分红目前均
由公司代管,未实际派发,因此,回购价格仍为12.37元/股,回购总金额为456,453
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14日对本次回购注销
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ZG12306号《验资报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