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经核查,《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已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
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起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赵子夜 赵先德 廖卫平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