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1年8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于同意设立包头东宝乐凯彩感明胶股 于同意设立包头东宝乐凯彩感明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内政股批字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内政股批字[2000]10 号)批准,由原包头东宝乐凯 [2000]10 号)批准,由原包头东宝乐凯明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有限公 明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8 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8
月 28 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 月 28 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500002105215;公司现持有内蒙古 号 1500002105215;公司现持有包头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为 15000000000189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照。 911500006032671859。
第三条 本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16 第三条 本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
1,900 万股,于 2011 年 7 月 6 日在深圳 万股,于 2011 年 7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 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经营药用明 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保健
胶,食用明胶;小分子量水解明胶(胶 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饲料生产;原蛋白)生产;饮料(固体饮料类)的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进出口;生产和销售;医疗器械(I 类)的销售;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再生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的生产与销 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售;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与销售;保健食 资源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第一类医品的生产和销售。一般经营项目:生产 疗器械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经营照相明胶,骨油,骨粉,饲料添加 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剂;经销化妆品,收购骨料;经营本企 含危险化学品);饲料原料销售;化妆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 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工产品生产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口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再生资源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 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一补”业务;骨素生产、销售;互联网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
疗保健、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
子公告,含药品和医疗器械内容);化
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销
售。(以上项目同时在以下地址:1、
包头市滨河新区西区三路以南、光耀路
以东;2、包头市滨河新区西区三路以
南、西区四路以北生产经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集中存管。 公司集中存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