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
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17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7 美晨 01”,债券代码:112558.SZ)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于 2021 年 04 月 16 日、2021 年 05 月 10 日分别召开 2021 年第一次
职工代表大会、2020 年度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工作,相关情况如下:
(一)第五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有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董事 3 名,成员
如下:
1、非独立董事:窦茂功先生、庞安全先生、王永刚先生、李瑞龙先生、徐
海芹先生、张磊先生(非原实际控制人);
2、独立董事:刘金鑫先生、陈祥义先生、武辉女士。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
事 1 名,成员如下:
1、非职工代表监事:李磊先生、张淑珍女士;
2、职工代表监事:张静女士。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第五届监事会成员最近两年内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三)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1、总经理:王永刚先生(兼任)
2、副总经理:庞安全先生(兼任)
3、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炜刚先生
4、财务总监:郑舒文女士
5、证券事务代表:张云霞女士
独立董事对上述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高
级管理人员与及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四)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届满离任情况
1、因任期(原任期自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即 2018 年 04 月 16
日起三年)届满,郑召伟先生、姜永峰先生不再担任董事职务,仍在公司任其他职务;李荣华先生、赵向阳先生、郭林先生不再担任董事、独立董事职务,亦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截至目前,郑召伟先生、李荣华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股份数量合计)为 18,510,962 股、2,501,647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2739%、0.1722%。
郑召伟先生在 2011 年 06 月 29 日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股份时承诺:自股份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股份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半年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截至目前,郑召伟先生遵守了上述承诺;李荣华先生、姜永峰先生、赵向阳先生、郭林先生已严格遵守在任职公司董事期间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因任期(原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即 2018 年 04 月 16 日起三
年)届满,张兵先生、罗旭先生不再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仍在公司任其他职务。
截至目前,张兵先生、罗旭先生未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上述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影响分析
发行人本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变更,属于正常人事变动,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本期债券到期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人事变动后发行人治理结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东方投行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东方投行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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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5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