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2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1-126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21)。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14: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林洺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总股本为
1,094,089,477 股,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94,089,477 股。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2,946,0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17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173%。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19,741,9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24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名,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204,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9%。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现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673,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2,794,9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2%;反对 14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522,7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872%;反对 14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12%;弃权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312,7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50%;反对 3,629,1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38%;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0,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51%;反对 3,629,1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33%;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一帆、胡莹莹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洲明科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洲明科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