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8 证券简称:富瑞特装 公告编号:2014-011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瑞特装”)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
知》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相关通知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
方、收购方以及公司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截止目前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的承诺均正常履行,未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邬品芳、黄锋及公司股东郭劲松、许雪昊(邬品芳女儿
之配偶)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此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等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6月8日-2014年6月8日。
截止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
股东邬品芳、黄锋、郭劲松、马红星、徐马生、范嵘、冷志英、刘杉出具了《非
竞争承诺函》,作出以下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均未
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
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于
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
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
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
投资于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
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
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
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附
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
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
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
接和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止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为了规范和减少与公司的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
东邬品芳、黄锋、郭劲松、马红星、徐马生、范嵘、冷志英、刘杉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股份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股份公司出于商业经营需要,不可避免发生
关联交易,则该等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平交易原则,采纳市场公允价格,并严格根
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及
公告程序。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止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社会保障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邬品芳和黄锋分别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股份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因该承诺函出具日前的员工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而
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追缴或处罚,则承诺人将共同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支付该部分被
追缴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相应处罚款项,保证股份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止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五、共同控制和一致行动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邬品芳、黄锋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双方在就富瑞特装未来董事会会议任何议案进行表决时均保
持一致行动;双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在就对富瑞特装股东大会会议任何议案
进行表决时双方确保持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保持一致行动;双方确认,在对富瑞
特装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保持一致的同时,各自依据其股份比例享有分
红权。
双方作为公司董事对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前,或作为公司股东
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就拟议议案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就
双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行
使表决权。如果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无法对行使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则
双方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共同投弃权票。
在《共同控制和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时,应共同
委托董事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对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计票人和监
票人发现各方未按照《共同控制和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双方
的表决权行使不一致的情形,则董事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将表决票退还给双
方,要求双方再次就表决意见进行协商。如果双方经再次协商,仍无法就对表决
意见达成一致,则应对该等议案共同投弃权票。
在《共同控制和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