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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28 深市 富瑞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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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瑞特装: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1-08-13

股票简称: 富瑞特装             股票代码: 300228    公告编号: 2011-024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瑞特装”)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8月6日以邮件、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1
年8月12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
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其中董事刘杉先生和独立董事刘致祥先生、何泽民先生、
张松柏先生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邬品芳先生主持。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
与会董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由公司董事长邬品芳先生提名,增补苏叔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候选人简历附后)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已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项议案,具体内容公司已披
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


二、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收购
上海民福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子公司江苏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860万元的价格收购上海民福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子公司
江苏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全部14.4%股权。


三、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
募资金建设清洁能源(LNG)应用装备二期项目的计划的议案》
    公司计划使用剩余超募资金6,218.16万元用于公司清洁能源(LNG)应用装
备二期项目建设。
    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公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
使用超募资金建设清洁能源(LNG)应用装备二期项目的计划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已对该项议案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该项
议案,具体内容公司已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


四、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
公司张家港韩中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为车辆销售客户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韩中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中深冷”)为
吉林海融物流有限公司购买韩中深冷LNG运输车辆的购车贷款提供不超过300万
元额度、为期3年的回购责任担保。
   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公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
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韩中深冷科技有限公司车辆销售客户提供对外担保的公
告》。
   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已对该项议案对该项议案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该
项议案,具体内容公司已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


五、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1年8月29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公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
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特此公告。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8月12日
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苏叔宏先生:
    苏叔宏先生,1970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兰州商学院会计专业,本科学历,
1994年7月至1996年9月任职首钢钢丝厂会计,1996年10月至1997年9月任北京恒
高广告有限公司投资部职员,1997年10月至2001年12月任北京松之杰石化设备贸
易有限公司会计,2002年1月至2010年2月任北京科兴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
理,2011年2月至今,担任北京鼎问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叔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