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会计政策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张锦慧 黄 琳 贺正生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