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226 深市 上海钢联


首页 公告 上海钢联:独立董事制度(2021年10月)

上海钢联:独立董事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6

上海钢联:独立董事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1 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内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且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解聘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应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4 条规定,与本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六)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最迟应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创业板业务专区将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通过创业板业务专区提交深圳市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在独立董事履历公示完成后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

  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聘或免职。

  除上述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解聘或免职。

  提前解聘或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应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不再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和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并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 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及薪酬等专门委员会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个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

  (四)  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出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和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现场检查的情况;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