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2021 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所有营运环节。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控制度建立和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审部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内审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任期及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 内审部应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内审部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六) 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内审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
(八) 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九) 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内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 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三) 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 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五) 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 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七) 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公司资产;
(八) 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根据公司部署和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准备内部审计通知书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全面的提供给审计人员。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 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内审部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交内审部负责人审核。
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详实、重点突出、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 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时间、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五) 审计决定:对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六) 有关部门应按审计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内容和相关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内审部。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裁决处理。
(七)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行为造成漏审、错定等,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决定和结论。
第二十条 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公示:审计信息及审计结果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披露,是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揭露管理缺陷及舞弊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加大职工群众监督力度的有效方法。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内审部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 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追
究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彻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