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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提案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过监事会办公室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会议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
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或代表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不得代表委托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监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六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和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己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将来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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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