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5
第三节 董事会 ......27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3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 监事会 ......35
第一节 监事 ......35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0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41
第一节 通知 ......42
第二节 公告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7
第十二章 附则 ......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 万股,并于 2011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Ganglian E-Commerce Holding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 68 号。邮政编码:20044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093.062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供有效服务,打造世界一流的大宗商品资
讯、数据与电子商务平台。保障全体股东的投资利益,使其获得满意
的回报,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
耐火材料生产;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木材销售;金属矿石销售;五
金产品批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
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份数量
1 上海兴业投资发展 9,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 月 22 日
有限公司
2 朱军红 2,875,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 月 22 日
3 贾良群 8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 月 22 日
4 刘跃武 8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 月 22 日
5 毛杰 325,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 月 22 日
6 虞瑞泰 45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 月 22 日
7 肖国树 75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 月 22 日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9,093.062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