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5-012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今日收到本案原告华锦资产《告知函》,华锦资产已收到海南省海口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 与公司《询问函》所附判决书内容一致,华锦资产计划于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 上诉状,提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案未对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披露了 《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根据《海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琼民终507号,2023年12月26日,海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一审判决,本案(即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锦资产”、“原告”)与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 称“海南大禾”)与海南自贸区大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大禾实业”) 及案件第三人刘少林、刘小龙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发回海口中院重审。
2025年3月17日,公司收到本案被告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大禾的自然人股东 刘少林之子刘天祥发来的电子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琼01民初47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由于公司属于本案的案外人,未直接收到海口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因此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2025年3月21日向华锦资产发送《询问函》核实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是否与其收到的一致,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8日、2025年3月19日以及2025年3月21日收到华锦资产的函件称其未收到上述判决书。
公司今日收到本案原告华锦资产《告知函》,华锦资产已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与公司《询问函》所附判决书内容一致,华锦资产计划于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
上述《民事判决书》所载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1800元、保全费用5000元,均由原告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华锦资产《告知函》,华锦资产计划于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案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的后续重大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
公告为准,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华锦资产《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