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6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科学、有效决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对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俊东、贾合朝、邓寿铁、刘信国、廖梓成、张路华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2、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科学、有效决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对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严群、梁彤缨、马文杰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未发现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梁彤缨、马文杰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严群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含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
全健 王建民 万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