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决定
暨举行公开致歉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或“《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刘祥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
钟 波: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
刘燕: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邓铁山: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国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付慧龙: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金益平: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春平: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石青辉: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蔡弘: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顾维军: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周仁仪: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小平: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件民: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龚新文: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曾艳: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大连: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陈龙晖: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华山: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祥华的关联人。
经查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药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千山药机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千山药机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至2017年,千山药机为全资子公司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宏灏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5,500万元,为千山药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祥华及其关联人刘华山、关联法人中苋生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26,300万元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千山药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经千山药机自查确认,截至2017年末,千山药机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祥华的关联人刘华山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92,619.90万元。
千山药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第9.11条、第10.2.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第2.1.6条、第8.3.1条、第8.3.4条的规定。
千山药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祥华,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1.2条、第3.1.13条的规定,对千山药机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的规定,对千山药机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千山药机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钟波,董事兼副总经理刘燕,董事邓铁山,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国华,董事付慧龙,监事会主席管新和,监事张小平、刘件民、龚新文、曾艳以及财务总监周大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1.2条、第3.1.13条的规定,对千山药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千山药机独立董事金益平、杨春平、石青辉,时任独立董事蔡弘、顾维军、周仁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1.2条、第3.1.13条的规定,对千山药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千山药机董事会秘书陈龙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1.2条、第3.1.13条的规定,对千山药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以及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祥华,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钟波,董事兼副总经理刘燕,董事邓铁山,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国华,董事付慧龙,监事会主席管新和,监事张小平、刘件民、龚新
责的处分。
(三)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陈龙晖,独立董事金益平、杨春平、石青辉,时任独立董事蔡弘、顾维军、周仁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祥华,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钟波,董事兼副总经理刘燕,董事邓铁山,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国华,董事付慧龙,监事会主席管新和,监事张小平、刘件民、龚新文、曾艳,财务总监周大连,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祥华的关联人刘华山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于上述事项向全体投资者郑重道歉。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及公司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决定后,及时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传达。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定于2018年7月19日(星期四)下午15:00-16: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公开致歉会。
2、本次公开致歉会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公开致歉会。
3、应当出席本次公开致歉会的人员有: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祥华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钟波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刘燕先生、董事邓铁山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国华先生、董事付慧龙先生、独立董事金益平先生、独立董事杨春平先生、独立董事石青辉女士、时任独立董事蔡弘女士、时任独立董事顾维军先生、时任独立董事周仁仪先生、监事会主席管新和先生、监事张小平先生、监事刘件民先生、监事龚新文先生、监事曾艳女士、财务总监周大连先生、董事会秘书陈龙晖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祥华的关联人刘华山先生。
感谢广大投资者参与公司本次公开致歉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三、对违规事项的整改
针对本次违规事项,公司将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深入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深刻反思,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四、《决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决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