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电科院
股票代码:300215
收购人:胡醇
住所:苏州市姑苏区
通讯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前珠路5号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二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电科院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电科院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为自然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收购系电科院实际控制人胡醇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其母亲李崇珠女士持有的公司171,123,791股股份。胡醇先生与李崇珠女士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系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实施本次收购。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或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收购报告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 录
收购人声明......1
目 录 ......2
第一节 释 义 ......3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4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4
二、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4三、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5%的情况......4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关系......5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6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6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6
第四节 收购方式......7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7
二、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7
三、收购人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8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9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9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上市公司、电科院 指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摘要/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 指 胡醇
一致行动人 指 李崇珠
本次收购 指 胡醇先生协议受让李崇珠女士171,123,791股股份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
姓名:胡醇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205**************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前珠路5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加拿大居留权
最近五年任职情况:2019年10月30日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2019年11月23日至2021年1月8日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1月12日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9月14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胡醇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
姓名:李崇珠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3205**************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前珠路5号
最近五年任职情况:退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崇珠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二、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除因本次收购而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收购人及一致行
动人不存在其他控制企业。
三、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电科院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关系
李崇珠女士与胡醇先生为母子关系。2023年7月14日,李崇珠女士与胡醇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崇珠女士与胡醇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属于实控人之间进行的股份转让,旨在梳理股权架构,提高管理决策效率,是为了企业的稳健发展而实施的行为。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未变动。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数量和表决权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
持或减持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
内需要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一)收购前
胡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8,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3%。李崇珠女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78,614,73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84%。
2023年8月4日,胡醇先生、李崇珠女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崇珠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178,614,733股的表决权委托给胡醇先生行使;胡醇先生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56,714,7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7%。
胡醇先生与李崇珠女士为一致行动关系,且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后
2024年2月21日,胡醇先生、李崇珠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胡醇先生受让李崇珠女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71,123,79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84%。本次收购完成后,胡醇先生持有上市公司249,223,79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27%;李 崇珠女 士持 有上 市公 司7, 490 ,94 2股 股份 ,占公 司总 股本 的1. 00% 。
胡醇先生和李崇珠女士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系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仍为胡醇先生、李崇珠女士。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收购完成后,胡醇先生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仍为256,714,733股,占公司 总股本 的34 .27% 。
二、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
1、协议双方
《股份转让协议》由胡醇先生、李崇珠女士于2024年2月21日签署。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股份转让之标的为李崇珠女士持有的电科院无限售流通股A股171,123,791.00股股份,占电科院总股本的22.84%。
3、转让的价格及支付安排
经双方 协商确 定每 股转让 价格 为2.84元/ 股, 转让价 款总 计485,991,566元 ,全部以现金支付。转让股份价格以协议签署前一日即2024年2月20日的电科院收盘价的80%
确定。股份转让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备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乙方应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一次性或者多次性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三、收购人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电科院从上市起,实际控制人为胡德霖、胡醇父子。胡德霖先生去世后,李崇珠女士通过夫妻财产分配与继承取得胡德霖先生名下持有的电科院
178,614,733股股份,李崇珠女士从未在电科院任职,从未参与过电科院的经营决策事务,并已与胡醇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
转让方李崇珠系胡醇的一致行动人,两人为母子关系,李崇珠向胡醇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系一致行动人及直系亲属之间关于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且在本次收购前李崇珠已将名下电科院股份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胡醇。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达到控制的表决权涉及的人员未发生变化,决策机制与本次收购前保持一致,胡醇先生和李崇珠女士仍为电科院的实际控制人,故本次收购不会导致电科院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电科院股份总数和持股比例发生变动。本次收购完成后,电科院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胡醇先生和李崇珠女士。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胡醇先生将持有公司249,223,79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3.27%,将由公司第三大股东变更为第一大股东。公司原先第一大股东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将变为第二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收购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收购前 收购后
股东
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