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电科院
股票代码:300215
收购人:李崇珠
通讯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前珠路5号
一致行动人:胡醇
通讯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前珠路5号
股权变动性质: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七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电科院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电科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署本报告书摘要以及履行本报告书摘要所涉及义务的能力。
四、本次收购系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胡德霖先生逝世而引发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收购人李崇珠女士通过继承的方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或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收购人声明......1
目 录 ......2
第一节 释 义 ......3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4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4
二、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4三、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5%的情况......5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关系......5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6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6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6
第四节 收购方式......7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7
二、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7
三、收购人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8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9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9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上市公司、电科院 指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摘要/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 指 李崇珠
一致行动人 指 胡醇
收购人通过继承及共同财产分割方式直接持有上市公
司股股份,取得上市公司178,614,733股份,占公司
本次收购 指 总股本的23.55%。一致行动人胡醇先生持有电科院
78,100,00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30%。两人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85%
公证书 指 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出具的(2023)苏苏中新证
字第9175号《公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电科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不定时的修改文本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收购报告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注2: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相关股份数量、比例时,总股本应当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以公司最新披露的数据为准)。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9,228,300股,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为749,094,187股,按749,094,187股计算,李崇珠继承的比例为23.84%,胡醇持有的比例为10.43%,二人合计持有股份比例为34.27%。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
姓名:李崇珠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3205**************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前珠路5号
最近五年任职情况:退休。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李崇珠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
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
姓名:胡醇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205**************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前珠路5号
最近五年任职情况:2019年10月30日起至今担任电科院董事。2019年11月23日至2021年1月8日担任电科院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1月12日担任电科院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胡醇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二、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除因本次收购而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收购人及一致行
动人不存在其他控制企业。
三、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电科院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
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关系
李崇珠女士系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胡德霖先生的配偶,胡醇先生系胡德霖先生的儿子,李崇珠女士与胡醇先生为母子关系。2023年7月14日,李崇珠与胡醇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崇珠女士与胡醇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2023年5月3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胡德霖先生因病逝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经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出具(2023)苏苏中新证字第917 5号《 公证 书》, 胡德霖 持有的 电科院23.55% 股份为 夫妻 共同财 产,其中一半归李崇珠女士所有,另一半由李崇珠女士继承。李崇珠女士通过夫妻共有财产分配及继承,依法取得胡德霖先生生前持有的电科院178,614,733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55%。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胡德霖先生、胡醇先生变更为李崇珠女士、胡醇先生。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需要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一致行动人胡醇先生持有上市 公司78,100,00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30%(按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总股 本749,094,187股计算,胡醇先生持有的比例为10.43%)。
二、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
2023年5月3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胡德霖先生因病逝世,
其生前持有电科院178,614,733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55%。
根据《公证书》记载:被继承人胡德霖的妻子是李崇珠,胡德霖只有一个
子女即儿子胡醇;被继承人胡德霖生前和李崇珠的夫妻共有财产为胡德霖持有
的电科院178,614,733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55%,李崇珠与胡德霖没有签订
夫妻财产约定,上述股权的一半是胡德霖遗产;胡德霖生前针对上述遗产无有
效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查询胡德霖生前无处分上述遗产的
公证遗嘱,继承人对上述事实无争议,亦未有他人向公证处提出有效异议;胡
德霖的上述遗产由李崇珠继承。
本次收购完成后,李崇珠持有电科院178,614,733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55%,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23.84%,胡醇持有
电科院78,100,00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30%,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10.43%。李崇珠与胡醇系母子关系,双方已签署了《一致
行动协议》,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85%。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34.27%。
本次收购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收购前持有股份 收购后持有股份
占公司 占公司总 占剔除公司回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总股本 股数(股) 购专用账户中
股本比例 的股份数量后
比例 (%)